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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拘役數罪併罰

有期徒刑拘役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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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相關理論



    對於數罪併罰,我國刑法採用的是以限制加重為主的原則,兼取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目前關於拘役和有期徒刑實行數罪併罰並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可以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逐一執行說、吸收說和折抵說。逐一執行說主張一人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種或者其中兩種不同刑罰時,應當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分別逐一執行,先執行有期徒刑,然後再依次執行拘役、管制。[1]吸收說主張採用重刑種吸收輕刑種的規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即只執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執行。[2]折抵說主張一人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種或者其中兩種不同刑罰時,首先將不同種自由刑折算為同一種較重的刑種,即將管制、拘役折算為有期徒刑或者將管制折算為拘役,而後按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關於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規定推算而成,即管制兩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