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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未遂該如何進行處罰?

環境汙染罪 閱讀(2.2W)

環境的保護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但是在日常的社會活動中,總有一些人會為了已經的一些細微的利益,而去選擇汙染環境,當然對於這樣的行為法律上是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明細的,當然對於汙染環境的問題,可能會出現既遂和未遂兩種情況,那麼汙染環境罪未遂該如何進行處罰?

汙染環境罪未遂該如何進行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1次會議、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汙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表示犯罪者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者已經著手犯罪,犯罪者理應接受法律的制裁。故而汙染環境罪未遂公訴後所需要承擔的刑罰內容與汙染環境罪大致相同,只是會在比照犯罪既遂的處罰辦法後從輕處罰或者根據犯罪情節適當的減輕處罰。

其實就是行為人已經著手了相應的汙染環境的行為,只是說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能夠實現期待的結果,但是不管怎麼說既然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行為了,說明該犯罪行為人是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的,所以對於汙染環境的人來說即使是犯罪未遂依然是要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