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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多長時間必須判刑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案件,在逮捕後二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以及依法變更的羈押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釋放犯罪嫌疑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釋放犯罪嫌疑人前辦理完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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