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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只要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同時滿足了《婚姻法》中規定的條件,那就是允許他們辦結婚登記,締結婚姻關係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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