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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矛盾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4W)

不矛盾。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是分別針對不同的違法者所採取的兩種性質互異的制裁措施,違反行政法應受行政制裁,違反刑法應受刑事制裁,這本是順理成章的事。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會經常遇到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規範和刑法規範,因而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競合的情況,譬如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等違法行為,達到嚴重程度的即是犯罪行為。兩個不同部門法的法條又分別規定了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從而出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競合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必然要涉及到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適用方法上的銜接問題。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矛盾嗎

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釋出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88號令)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