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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知道,行為人犯了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對於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後果特別嚴重的情況,那麼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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