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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中從重處罰的情況

醉駕中從重處罰情節分別是: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
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
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是已經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8、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
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中從重處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