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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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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醉駕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得知,醉駕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醉駕者不得直接逮捕,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意見明確,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有關負責人指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可以按照有關程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