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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區別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8.05K)

其實在《刑法》中規定了很多比較相似的犯罪,其中就包括了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但是對於普通人而言,可能搞不清楚究竟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間有哪些區別,因此現實中就有可能出現認錯罪的情況。那到底侵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區別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區別

一、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本案中,王某將公司的資金據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設假賬的手段騙取公司資金,並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符合職務侵佔罪的客觀表現。

3.主觀目的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併不企圖永久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本案王某將騙取的公司資金,交給自己父親和存入銀行,足以說明他的主觀目的是想該筆款佔為己有,無歸還的意思。

二、侵佔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通過上文的分析之後,大家應該對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間的不同之處已經有所瞭解了吧。主要存在與3個方面,但其實在犯罪主體上面,對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也是不一樣的,其中只要是一般主體就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而對於挪用公款罪來講,法律中明確要求此時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