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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的區別有哪些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2.84W)

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的區別有哪些

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資金挪歸自己或他人使用的,很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而實踐中,職務侵佔罪也是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那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有何區別?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有何區別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裝置等。

(二)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三)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二、挪用資金罪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成立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物件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之間存在了三方面的不同之處,包括主觀方面、客觀表現以及侵犯的客體和物件。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