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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積極退贓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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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積極退贓的法律規定

因職務便利而貪贓是一件非常錯誤的事情,但是職務侵佔罪積極退贓就是一個比較好的轉折,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雖然已經意識到錯誤,但是帶給組織的麻煩卻依舊很多。那麼法律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判決呢?本站將來解答您的疑惑。


職務侵佔罪積極退贓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積極退贓怎樣量刑這方面做出了以下規定。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通過法律程式認定了犯罪所得數額,即使不主動退還贓款,國家司法機關也會設法追繳,除非犯罪嫌疑人揮霍一空,無任何可追繳的財務;主動退還贓款,是量刑時可以從輕的一個情節。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侵佔金額在10萬以下的話,如果部退賠則有可能緩刑。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

所以小編認為堅守在自己的崗位並且遵守相應的職業道德是一件非常光榮的事情,不要想著一夜暴富之類的事情。不拿不義之財是每一個身處要職的官員們應遵守的職責,如果您對職務侵佔罪積極退贓的量刑處理有疑問,也可以去諮詢一些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