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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造成的損失應該怎麼定罪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1.83W)

職務犯罪有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等等,有不同的刑事立案標準。職務犯罪的量刑標準如下:貪汙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職務犯罪造成的損失應該怎麼定罪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職務侵佔罪:5000元~2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