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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夫妻債務 閱讀(1.33W)

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綜上所述,夫妻既然長時間一起生活必然就會因為財產的放置在一起使用而在離婚的時候難以分割,尤其是債務的問題就會讓離婚夫妻會產生糾紛而誰也不願負擔,所以此時進入訴訟程式就是分配債務最好的辦法,而法院就需要結合規範的法律依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