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職務侵佔辯護>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是什麼?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2.3W)

一、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是被侵佔財產的所有權屬性。本罪犯罪物件的法律屬性主要是指被侵佔財物的所有權屬性。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單位財物”僅指本單位具有所有權的財物;另一種觀點認為,“本單位財物”還應包括由本單位實際控制或管理使用的他人所有財物。

從法條詞義理解,其中“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屬性並沒有予以明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本單位所有的財物,還應包括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本單位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因為從民法角度考察,如果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佔了這些財產,行為人所在單位就應對財產所有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實質仍是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因此,對本單位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他人財物仍屬“本單位財物”的理解,符合立法原意,也滿足懲治犯罪的現實需要。

從財物的自然屬性看,本罪的犯罪物件可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其中,有形財產是指佔有一定空間,為人的感官所能感覺到的財產。有形財產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其中動產作為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刑法理論中沒有分歧;但不動產能否成為犯罪物件,傳統的觀點一般持否定態度,其主要原因是“財物”一詞含義模糊且具有明顯的動產色彩,但不動產作為職務侵佔犯罪的物件,在司法實務中已是不爭之客觀事實。如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所在單位房產等案件時有發生,這就足以說明職務侵佔物件包括不動產,如果僅僅限於動產,就難以懲處此種類型的職務侵佔犯罪行為。

二、職務侵佔罪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

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佔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司法實務中,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職務侵佔的犯罪物件主要是對於本單位的財產進行侵佔,也就是侵犯了單位財產的所有權,因此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侵佔本單位的財產,達到數額較大程度,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