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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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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包括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代為保管”就是“行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但是不能將代為保管僅理解為是行為人未經他人委託而基於某種事實自行代替他人保管,還應理解為是他人主動委託行為人代替他保管。

2、遺忘物

所有人非出於本意而喪失了控制的財物都是遺忘物,至於失控時間長短、能否回憶起遺置的時間、地點不予考慮。

3、埋藏物

埋藏物就是指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在理論界,學者們對刑法中規定的埋藏物是指私人所有的,還是國家所有的,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可查明合法所有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屬國家所

不在此列。第二種觀點認為,“一般而言,國家和單位不存在埋藏物”。“他人”是指其他個人,不包括國家和單位。第三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埋藏物。

此罪的重點在於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以及埋葬物。但要注意的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行為,並不一定就被認定為侵佔罪,此時要關注的是非法行為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這是區分犯罪與非法行為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