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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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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雖然挪用資金罪也是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但這裡的犯罪主體卻與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不一樣,不過也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那究竟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都包括了哪些人呢?在對挪用資金犯罪進行認定的時候,有嚴格的標準,那麼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又是怎樣的?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挪用本資金的數額。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2、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裝置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

2、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綜上,我們瞭解到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一般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相比之下這也是算是比較特殊的主體了。應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將本單位財產挪用並予以變現,將變價款交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則其行為在本質上與一般的挪用資金行為完全一致,如其行為同時符合挪用資金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則應以挪用資金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