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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關於職務犯罪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2.19W)

新刑法關於職務犯罪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隨著刑法的不斷調整,刑法所規定的罪名也在進行不斷地調整,使其更加的適應時代的潮流,不管是量刑標準還是罪名的構成要件。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新刑法關於職務犯罪的有關規定,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職務犯罪方面的內容有所幫助。

一、刑法關於職務犯罪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

1、 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

不正確履職放縱違法犯罪;違法、越權處理公務;執法監管監察不作為;以罰款代管、代刑;野蠻執法;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違法違規發放相關證照;賄選、騙選、破壞選舉等。對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上的存在錢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沒有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誤、平庸不是錯自己什麼也不幹就不會犯罪等認識上的誤區,導致重視不夠,易發生瀆職侵權問題。

2、賄賂犯罪主要表現

權力資本化,包括入乾股,少投資多收益等;權力期權化,事先約定,離職後收錢。自己用權,家人、親友收錢;辦事後收取感謝費;賭博時接受行賄人出資墊底錢。賄賂犯罪已經成為職務犯罪中最突出的型別,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是在不斷變化.

新刑法關於職務犯罪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述。新的刑法增加了對特大職務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採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規定,使職務犯罪的處罰變得更加的嚴厲。有利於打擊職務犯罪行為,使職務犯罪行為得到有效地抑制,更好地維護了社會的穩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