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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7W)

一、關於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公司的職權非常的重要,如果有一些高階管理人員利用相關的地位而濫用公司的職權,導致國家利益或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將按照濫用管理公司的職權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