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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

對濫用職權罪進行了規定,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如下: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