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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具體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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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具體流程是什麼?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2、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3、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4、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二、不起訴情形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立案決定書》,寫明案件的材料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決定不立案的機關等。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對控告人的複議申請,應當及時稽核並作出答覆。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有嚴重錯誤或一般的違法亂紀行為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者舉報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當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那麼在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後,檢察院也會將案件移交至法院,法院也會根據相關證據和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如果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正確時,也是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