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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具體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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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起訴的流程為:

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具體是什麼樣的?

1、先通過一審程式,原告遞交起訴書送達被告處;

2、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若未在有效時期內遞交答辯狀,也不影響審理;

3、在開庭審理案件的前三天,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併發布公告;

4、法庭在調查階段,根據原被告出示的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等,法院及時做勘驗筆錄,並宣讀鑑定結論;

5、法庭辯論環節,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先後發表意見並進行答辯

6、最終法庭作出判決。

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程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當事人由於民事糾紛無法通過協商形式解決處理,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通常情況下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流程,從遞交訴狀立案審查,到法院調查取證和庭外調解,調解無效則開庭審理和最終判決等,判決後如果對方拒不履行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