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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不予逮捕?

刑事訴訟 閱讀(3.07W)

什麼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不予逮捕?

刑事訴訟法下犯案人都會受到應有的處罰和懲治,受害人往往會運用刑事訴訟法來為自己尋求辯護或者聘請律師或指定人為自己進行辯護。當時在一定條件下,嫌疑人是不予逮捕的,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不予逮捕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不予逮捕的情況

1、檢察院應當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屬於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形式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依據刑事訴訟法不予逮捕。

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不予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社會危險性要件: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其主觀惡性、犯罪習性表明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

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年紀較小的,以及受害人避險過當防衛過當,過失犯罪,雙方和解,犯罪嫌疑人75週歲以上的,都將不予逮捕。所以,刑事訴訟法不予逮捕的情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判斷,不能輕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