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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審查起訴告知書一定會起訴嗎?

刑事訴訟 閱讀(6.52K)

收到審查起訴告知書一定會起訴嗎?

一、收到審查起訴告知書一定會起訴嗎?

收到審查起訴告知書不是代表已經被起訴,只是代表刑事案件已經到檢察院的審查階段。審查後才屬於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審查起訴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行使辯護職能的法律依據和工作內容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明確提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這是對辯護律師開始行使辯護權的具體規定,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確定律師辯護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這些責任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應行使,當然也是全面行使辯護職責的法律依據。

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這是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查閱、複製卷宗材料和會見的具體法律規定。

4、《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這是對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取證及申請取證權的法律依據。

5、《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這是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行使辯護權的的又一個方面的法律依據。此項依據對羈押人犯是否採取及怎樣採取強制措施、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做了專門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審查起訴是起訴案件必走的一個過程,在審查起訴的時候一般會通知當事人案件的進展,發放一份審查起訴的告知書,這樣犯罪嫌疑才能更積極的進行配合調查,審查起訴不是最後的判定結果,一般要等到證據足夠的情況下才會決定是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