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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移送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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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移送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移送的條件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三、民事訴訟的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管轄權移送的條件在程式法中規定的非常明確,不過,移送管轄權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的決定,也能說人民法院在管轄權移送的這個問題上幾乎擁有絕對的話語權。不過,即便是移送了管轄權,您是法院對案件還是該怎麼審理就怎麼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