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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9.07K)

一、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怎麼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許可權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實移送管轄在民事糾紛當中也比較少,因為正常情況下沒有管轄權的話法院也就不會立案了。另外就是法院可以單方面的決定移送管轄,但訴訟活動當中的原被告雙方即便是對移送管轄有什麼異議,通常法院也不會改變移送管轄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