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退偵的案件一般多少天再次到檢察院

刑事訴訟 閱讀(1.01W)

退偵的案件一般多少天再次到檢察院

一、退偵的案件一般多少天再次到檢察院

一般一個月再次到檢察院,檢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進行補充偵查後,公安應當在1個月內偵查完畢,再次將證據材料提交給檢察院。(這對於公安是第三次提交了。公安第一次提交,檢察院第一次退;公安第二次提交,檢察院第二次退;公安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提交,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的,一般會做出不予起訴決定書。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檢察院退偵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擴充套件資料: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文規定了補充偵查已最多兩次為限,如果第二次還是不足以立案就退回到公安部門不予立案,以後都沒有再立案的機會了。因此所有立案偵查的部門都要守好這個時間限度,保障權益人的權益,更嗨的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