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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偵一次後的處理時間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2.62W)

檢察院退偵一次後的處理時間是多久?

一、檢察院退偵一次後的處理時間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其它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需要明確的是,檢察院根據司法案件的實際情況退偵是正常的司法行為,並不存在違規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退偵的次數有明確限制,即一般不超過兩次,如果兩次沒有對犯罪事實進行合法性認定的,則需要立即釋放當事人。另外,退偵後一般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偵查並再次提交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