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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罪輕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是什麼?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2.15W)

一、挪用資金罪罪輕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罪輕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罪輕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又:案件應當認定被告人構成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案件應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有其他酌定從輕情節的例如:被告人未將所挪用的資金用於改善自家貧困的生活,被告人認罪態度積極,自始至終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等。

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相關法律依據

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擅自挪用資金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國家相關法律對於該問題的相關的規定還是比較全面準確的。每個案件都有自己的針對性和特殊性,因此在辯護詞上也不是相通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辯護詞也需要委託人與代理律師雙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