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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辦案流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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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辦案流程有什麼?

一、刑事訴訟辦案流程有什麼?

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從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經歷三個階段,也就是說,一個刑事訴訟的完整程式包含: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一)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後,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稽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麼罪?應該給予什麼樣的刑罰?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在時間上,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於,重大、流竄等犯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二、刑事訴訟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當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犯罪事實進行立案調查,同時當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會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那麼在逮捕後,也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訴訟的,當犯罪嫌疑人對審判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出上訴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