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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合議庭評議規則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92W)

在我國合議庭評議規則是什麼

一、在我國合議庭評議規則是什麼

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這一規定體現了庭審的民主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案件經過評議得出符合多數人意見的評議結果。特別是在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核實,以及是否構成犯罪,量刑的適用等方面,如果只聽取個人意見或者僅憑長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經過充分討論,就會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評議,為形成錯案埋下隱患,同時也失去了組成合議庭的意義。

二、合議庭組成的人員是如何規定的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三、合議庭評議

合議庭評議是合議庭全體成員討論和議決案件處理結果的活動。中國刑事訴訟法決定,在法庭審理進行到被告人最後陳述以後,審判長宣佈休庭,然後合議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評議,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適用何種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判決。評議祕密進行。合議庭成員不論是審判員或陪審員,在評議中均有同等權利。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應記入筆錄。對重大或疑難案件,可在評議後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合議庭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世界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合議庭制度,可見,合議庭制度在審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國關於合議庭評議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於大家對於合議庭評議的法律知識意識薄弱,在遇到此類之間時候,不能簡單有效的解決。但是,為了保障自身的權利不受侵害,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也是必不可少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