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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不配合的後果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8.97K)

一、強制傳喚不配合的後果是什麼?

強制傳喚不配合的後果是什麼?

1、強制傳喚不配合的後果主要是會被拘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1)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2)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公安局傳喚去問話不會拘留,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二、公安機關傳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絡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局經常會需要進行傳喚,當然必須要經過正常且合法的程式。對於訴訟當事人來說,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一般情況下不能拒絕這種傳喚,否則可能會涉及到違法。而對於公安機關來說,必要時是可以進行強制傳喚的。

公安機關傳喚的目的主要是確認一下與案件相關的資訊,若是不正常到公安機關履行被傳喚的義務的,那麼可能會強制傳喚,且在被傳喚時會被用手銬、警繩等工具限制人身自由,這是由於拒絕傳喚的行為,對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