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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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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多數人的概念中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來判決的案件。其實,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的,稱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的特別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 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 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 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 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

對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處理,也是屬於刑事案件的一種型別,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認定,並按照規定的程式來提出合法的審查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