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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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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對於刑事案件的分類,具體包括了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其實現實中大多數都是公訴案件,也就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然而,自訴案件也是有的,只不過比較少。法律中對刑法自訴案件的範圍作出了規定,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法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即為自訴案件);

(二)屬於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原則上自訴案件都是不告不理的,但實踐中,有一些自訴案件要是情況比較嚴重的話,也是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