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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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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刑法中將刑事案件具體分為了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雖然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屬於公訴案件,但也是有自訴案件的,就是比較少。法律中要求對於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需要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行。那究竟刑法中的自訴案件都有哪些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刑法中的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的,稱為刑事自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具體範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後對於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規定。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在看完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大家知道刑法中的自訴案件包括哪些了吧,具體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等,如果具體說的話,則有重婚案、遺棄案、虐待案等等。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