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檢察院一般要傳喚幾次?

刑事訴訟 閱讀(2.09W)

一、檢察院一般要傳喚幾次?

檢察院一般要傳喚幾次?

1、檢察院一般要傳喚一到二次,具體的傳喚次數法律規範並沒有限制,故此檢察院可以結合實際情形確定。

但每次傳喚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也會傳喚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不到庭就會被按照撤訴處理嗎?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不到庭不一定就會被按照撤訴處理,只有是無理由不到庭,才會按照撤訴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期間,可能會傳喚那些並不需要被逮捕、拘留的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在傳喚的時候,需要出示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也可以口頭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