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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檢察院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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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檢察院傳喚?

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檢察院傳喚?

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檢察院傳喚在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做到隨傳隨到。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下列人員可令其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依法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拘留後需要逮捕但證據還不充足的;

(六)已被羈押,但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受託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辦理後,也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責任來履行個人義務的,對於司法機關根據審理的需要傳喚當事人的,應當及時配合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傳喚原因和有關事項來進行認定,避免造成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