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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去檢察院傳喚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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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去檢察院傳喚幾次?

一、醉駕去檢察院傳喚幾次?

醉駕去檢察院傳喚幾次法律中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就是根據案情來判斷。涉嫌醉駕去檢察院幾次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醉駕的案件是由公安機關調查的,到審查起訴階段才會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醉駕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存在著醉酒駕駛,那麼首先是需要經過公安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然後才能夠移送給檢察機關,所以檢察院可能會在這個階段傳喚犯罪嫌疑人來了解案件的一些具體的情況,至於傳喚的次數,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