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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訴科辦案不起訴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決定。【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全文》第十五條規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後的一個月內召開檢察委員會進行復議並作出決定。經複議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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