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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遵守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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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遵守的期間

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申訴。

檢察院作出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可以申訴。申訴的期間為七日。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請求抗訴。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請求檢察院抗訴。請求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對一審判決的上訴。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訴。上訴的期限為十日。

耽誤訴訟期間的恢復。

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間沒有行使權利,則喪失了該項權利。

當事人耽誤訴訟期限,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檢察院、法院申請恢復。是否批准延期,由檢察院、法院裁定。

申請延長訴訟期限的理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災、動亂、戰爭。也可以是自己方面的原因,

如:突發疾病、路遇車禍、出差未歸等。

申請恢復期間,必須在障礙消除後五日內提出。超過五日提出的,檢察院、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

夏某被搶劫犯用刀刺傷,向審理搶劫罪的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8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1200元。夏某不服找律師要求上訴,律師代夏某寫了上訴狀,告知夏某上訴期為15天。第十四天夏某遞交了上訴狀,法院拒收。並告知夏某,民事訴訟上訴期為15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期為10日。現在已經超過10日,夏某喪失了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