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詢問鑑定人的規則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包括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1.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條件(標準):
(1)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
【提示】涉及以下事實的證人證言應當被認為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
①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
②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其他情節;
③影響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況;
④被告人有刑事責任能力;
⑤被告人的罪過;
⑥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⑦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
⑧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實(包括涉及到非法證據排除的事實)。
(2)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
(3)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
A.賦予法院對應當出庭證人的最終審查權;
B.審查標準是“有必要出庭作證”。
【提示】
①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要同時滿足“三有”條件:
A.“有異議”: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
B.“有重大影響”: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
C.“有必要”:法院認定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
②新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應當出庭作證而沒有出庭作證的證人所作庭審前書面證言的證據能力問題。
2.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1)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
A.證人經法院通知出庭作證;
B.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
C.證人並非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有關的規則制定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程式進行合理的解決,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現實意義,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由於當事人害怕法律的權威,在環節的操作過程中的會有不少的利益分歧,因此需要自己的合理的進行問題的處置,進而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