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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上訴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2.11W)

無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在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時,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是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也就是啟動二審程式。那具體來說,在刑事案件中這個上訴程式是怎樣的呢?現在就由本站小編來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刑事案件的上訴程式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的上訴程式是怎樣的

關於上訴的程式,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上訴案件如何裁判

上訴案件如何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除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外,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訴訟標的重新起訴。對於具有給付內容的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裁判所確認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即可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

由於刑事案件中一審法院作出的可能是判決,也有可能是裁定,此時當事人需要提起上訴的話,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在對應的上訴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才行。具體上訴的程式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