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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辨認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8.6K)

刑事案件辨認程式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辨認程式是怎樣的

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辨認,作為一種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安部《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中作出了專門規定。辨認是偵查程式中經常採用的一種手段,對於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核實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

辨認的程式:

根據公安部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辨認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物件,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卣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10張。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5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5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二、刑事案件中鑑定的程式

鑑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的一種偵查活動。

鑑定的程式:

1、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鑑定結論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結論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結論,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做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案件當中的辨認其實也就是一個對案件中的物證、案發現場進行辨認的一個過程,其中往往還會涉及到對嫌疑人的辨認。若是有多個辨認人需要進行辨認的話,此時應該分別單獨的進行辨認,而不能大家一起進行,必要的時候也是允許有證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