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訴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3W)

刑訴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廣大市民對於刑訴法一定聽說過,涉及刑事訴訟的一些違法犯罪活動,在刑訴法中都有詳細的規定。刑述法的每一條內容,所規定和針對的具體犯罪案情都不相同。以下資料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刑訴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的相關資料。想要了解的同學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看一下。

一、刑訴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的是證據收集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係是程式法和實體法的關係,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式法,刑法屬於實體法。

刑法規定了犯罪與刑罰的問題,是刑事實體法;刑事訴訟法則是規定追訴犯罪的程式、追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權力範圍、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以及相互的法律關係,是刑事程式法。程式法是為實體法的實現而存在的,而程式法本身具有獨立的品格。刑事訴訟法規範涉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分配關係,直接關係到公民的自由、財產等各項權利的實現程度。伴隨著訴訟民主化的發展歷程,刑事訴訟程式發生的變化更大,承擔不同訴訟職能的國家機關之間也存在職責分配的變化。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式內容是在不斷的變化中走向程式正義,引導刑事程式法治的實現。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在科學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發展,以適應不斷提升的人權保障的需要。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以懲罰犯罪、保護人權、維護社會秩序、限制國家公權為目的,刑法是在靜態上對國家刑罰權的限制,而刑事訴訟法則是從動態的角度為國家實現刑罰權施加了一系列程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構成了刑事法的整體內容。

如果我們將刑事訴訟看作是一個邏輯證明的過程,那麼,在這個邏輯證明的鏈條上,刑法的規定就是大前提,刑事訴訟是為了探尋小前提,刑事訴訟的結果便是結論。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係具有一般與個別的關係的性質。

刑法,是指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即什麼行為是犯罪,犯罪了要負什麼責任,怎麼量刑處罰的法律,是刑事犯罪的實質法。民法,是指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大白話:就是調整民與民之間一切不足構成犯罪的行為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是指涉及到刑事案件,怎麼打官司的法律,是程式法。同樣,民事訴訟法是規定民事案件怎麼打官司的程式法。現在一件案子,如果是公安局立案,檢察院起訴的,那就是刑事案件,這個案件的審判用刑法,要判多少年。這個案子什麼時候開庭,什麼時候一審這些程式問題用刑事訴訟法。同樣,如果它是一個老百姓告另一個的,那就是民事案件,法官判誰對誰錯就按照民法,而這個案件什麼時候申,審判時要去多少人這樣的,就是民事訴訟法。

刑訴法第52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是關於證據收集的問題,國家對於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候的手段和方式都有著詳細的規定。刑訴法中,不僅對於犯罪分子,而且對於國家行政機關等都有著詳細的規定。在提起刑事訴訟以後,涉及的問題是比較多的,在我國刑訴法中都有著詳細的規定,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登入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