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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十五條的法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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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十五條的法條是什麼

其實在刑事案件當中,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法院都會無限期的進行追訴,因為在這裡涉及到刑訴法當中的一個規定,同時也涉及到司法資源的問題。面對有一些刑事案件如果符合國家規定的話,對案件會進行撤案,或者不起訴的,處理,這在國刑事訴訟法15條中有規定,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刑訴法第十五條的法條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十五條的法條是什麼?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釋義:

第一,滿足上述幾個條件的,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是指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做撤銷案件處理,檢查機關應當不起訴。駁回起訴申請。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或者判處無罪。根據情況不通,採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做終止審理。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做無罪或者不起訴的處理

二、刑訴法立案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據此,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是實質條件,並且公訴和自訴都應該遵守:

1、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確已發生,而且危害社會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並需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根據刑事法律規定,對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並需要啟動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式等(15條不需要追究情形)。

三、人民檢察院如何監督刑事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可以看出,在刑事訴訟法第15條當中,針對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已經追究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的刑事案件,應當滿足的條件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同時,刑事訴訟法當中針對立案的標準,也有著明確的要求,不予立案的話,也會告知當事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