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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提交證據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3.21W)

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開庭時向法庭提交證據。

辯護人提交證據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在審判過程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但沒有規定被告人及其委託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的舉證期限問題,實踐中法院要求開庭前五日前提交證據,但這個規定目前還沒有找到法條的規定,二審也沒有規定那些證據可以提交,那些證據不可以提交或者在什麼時間提交,根據刑事案件二審全面審查的原則,可以認為二審只要是與案件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以及知悉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為證據或證人提交或出庭作證。

辯護人可以在開庭時提交證據,也可以在開庭之前提交相關的證據。人民法院開庭的時間確定以後,應當告知相關方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公開審判的應該在開庭的前三天公佈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