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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法院需要的證據應該在多長時間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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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法院需要的證據應該在多長時間內提交

高空墜物法院需要的證據應該在多長時間內提交

舉證期限一般由當事人協商,經人民法院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二、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事實上,人民法院在審理高空墜物案件的時候,也沒有強行規定必須要提供哪一型別的證據,但對於原告來講,原告需要通過證據證明高空墜物造成本人受傷,被告方則需要證明本人不是侵權人,如果被告方無法證明,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