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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尋釁滋事的刑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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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尋釁滋事的刑事處罰規定

多人尋釁滋事的刑事處罰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1、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2、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1萬元以上的。

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四項行為之一而構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論處。

(二)非法插手民間糾紛,毆打他人的,以隨意毆打他人論;強行收取各種形式保護費,或者非法插手民間糾紛,以強迫手段索賠、討債、從中牟利的,以強拿硬要論。

尋釁滋事罪的成立條件: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

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

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遇到打架,但是打架和打架也是有不同的,一般的打架採用的都是治安條款,但是如果是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那就不是一般的處罰,需要使用刑法條款,也就是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把握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