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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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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刑事處罰標準是5到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不認罪能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說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說,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大多數尋釁滋事的案件當中,不僅會導致大量的受害者無辜受傷,對於尋釁滋事的當事人來說,其實直接破壞的可能是國家的某些公共設施和社會秩序,在量刑的時候這些因素都會綜合考慮進去的,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