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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除簽訂未生效的合同

合同訂立 閱讀(1.56W)

一、怎麼解除簽訂未生效的合同

怎麼解除簽訂未生效的合同

在實務中,因為一些合同雖未生效,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守約方的權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可經協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合同雙方均享有。

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若以默示行為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第四,遲延履行。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如何處理

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合同雖已成立,但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尚未成就而未生效的合同,比較典型的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抵押物登記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在以往,未經押物登記的合同常被確認無效,適用(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們認為,這一處理辦法值得商榷。

在理論上,一般觀點認為,抵押登記系抵押的對抗要件和公示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其理由為:

1、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不是抵押無效。我國(海商法)第13條規定:“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從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的作用上看,抵押合同約束設抵人與抵押權人雙方,而抵押權登記是為保護三人利益的,是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的制度。

3、從實踐看,抵押合同的簽訂與抵押登記之間總是有一定的時間的,如以抵押登記為合同的生效條件,就等於允許當事人在抵押權登記之前任意的否認抵押權的設定約定,有悖於實信用原則。

4、從國外的立法看,一般也把抵押登記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作為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的生效件。這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典》關於抵押登記效力的規定,是現有一些立法上的倒退,應當改為:抵押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應當辦理抵押權登記,非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採納了這一觀點,並提供瞭解決此類未生效合同問題的一種途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2款規定:“當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59條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四條第1款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對因合同引發糾紛,審理過程中發現合同未生效,因當事人存在損失的情況,如何處理,《民法典》沒有提供依據,筆者認為,可以類比可撤銷合同的處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給予當事人合理期限,促其成就合同生效條件,如若不能。則各自依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賦予善意一方當事人變更和請求撤銷的權利,以鼓勵交易,發展經濟。

雖然很多時候我們說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況,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樣的。有一些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並未滿足生效要件,此時就會出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實也是可以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