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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以下人員不能為保證人:(一)與本案有牽連的人;(二)沒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的人;(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五)沒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的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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